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中受伤,雇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镇雄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由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晋某损失人民币13,5159.68元。
原告于2008年到被告赵某处当学徒从事汽车修理,生活费由被告赵某付给。之后,被告赵某出面租赁修车场地,并提供修车工具,召集原告等人从事修车业务,报酬按比例从所收修理费中提取。2011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张某驾驶其所有的云C19325货车行至镇雄县交通局对面公路上时,发生故障。被告张某将该车驾驶室撑起后,电话请被告赵某维修。被告赵某接到电话后,叫原告随其前往故障车辆所在地开展维修业务。原告在对故障车辆的发动机处进行检查时,已撑起的驾驶室坠落将原告砸伤。后原告即被人送于镇雄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由于伤势严重,经医院建议,于次日赶赴昆明,入住解放军昆明总医院。同年5月31日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评估。确认原告左胫腓骨系重物砸伤骨折,构成六级伤残等级。
法院认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原告长期随被告赵某从事汽车修理,修车场地及工具系被告赵某提供,报酬按比例提取,且原告为被告张某修理故障车辆是受被告赵某安排。因此,原告与被告赵某之间应属雇佣关系。因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根据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的规定,原告请求雇主即被告赵祖春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合法。原告系从事车辆维修人员,按理对机动车辆的性能应比较了解,但在修车过程中其被撑起的驾驶室落下砸伤,说明自身存在疏忽,故依法应适当减轻被告赵祖春的赔偿责
任,由被告赵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全会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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