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吊车在作业过程中触碰高压线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查明:李绍鼎购买云C23070号徐工汽车起重机后,于2011年8月8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保期自同年8月9日起至2012年8月8日止,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分别为122000元、500000元,但未购买不计免赔险。杨伟家系辽宁省辽阳市人,属城镇居民,长期在镇雄县城经商。2012年2月25日上午,杨伟家以300元价请李绍鼎起吊货物。李绍鼎雇请的驾驶员李堂朝在起吊货物过程中,因吊车吊臂触碰到高压线致在场的杨伟家触电死亡。之后,杨伟家亲属从辽宁省辽阳市前往事发地为杨伟家处理丧葬事宜。李绍鼎为此垫付了安葬费23000元,安葬了杨伟家。因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争议,死者亲属经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无果,于2012年8月26日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李绍鼎雇请的驾驶员李堂朝驾驶云C23070号徐工汽车起重机,在作业过程中触碰到高压线路,致杨伟家死亡的事实各方当事者均无争议。该起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虽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汽车起重机属于特种车辆,其主要功用是起重作业,不仅会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更多的事故是发生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也没有载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伤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事故给死者亲属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李堂朝持有起重机械的驾驶、操作资格证件,具有相应的吊车操作技能。操作过程中,吊车触碰到高压线路致在场的杨伟家触电死亡,杨伟家并无过错,故李堂朝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李堂朝系李绍鼎雇请,按法律规定超出部分的合理损失应由雇主李绍鼎赔偿。根据死者亲属提供的有效索赔证据,考虑辽宁省现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云南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故按云南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计算,确定杨伟家死亡给其亲属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为494934元。因李绍鼎没有购买不计免赔险,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方损失110000元,剩余部分在扣除20%的免赔率后,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死者杨家伟亲属损失307947元,超出的76987元由被告李绍鼎赔偿。被告李绍鼎先行垫付的安葬费23000元,应抵作李绍鼎赔款。据此,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赔偿死者杨家伟损失人民币417947元;由李绍鼎赔偿冯杰损失人民币76987元,扣除先行垫付的安葬费23000元,还应赔偿人民币53987元。吴春泉
作者单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