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2月,王某驾驶自己的货车(该车投保交强险)在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城中路倒车时撞倒79岁的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后死者张某的儿子李某向王某及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张某是农村户口为由,只同意按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李某遂把王某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按城镇居民标准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按此规定,农村户口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城镇居民拉开了长长的距离。
对于张某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计算,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农村户口,且已79岁,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即22715元(每年4543元×5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自1998年以来,张某一直随儿子李某在桐木镇城中区生活,应当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即85320元(17064元×5年)。
[探究]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死者虽然是农村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居住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也就是说,受害人即使户口在农村,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均可按城镇居民对待。死者生前跟随儿子在桐木镇城中区居住长达13年之久,收入来源为其子在城镇的经商收入,应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公司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给原告李某各项损失款合计人民币1050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85320元、丧葬费15921元、精神抚慰金3759元);二、被告王某赔偿给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金秀县司法局:陶金合 梁军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