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判决双方当事人根据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责任。
镇雄县大顺煤厂位于镇雄县松林湾村大元子村民组。该厂为修建洗煤场保坎墙,多次被当地村民宋盛云阻止。2011年11月7日煤厂股东宫联昌召集工人再次修建洗煤场保坎墙时,宋盛云又出面阻止,双方发生纠纷,宫联昌将宋盛云挽倒在地致宋盛云头部外伤、左手第2指骨远节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为此,宋盛云住院治疗54天出院,用去检查、治疗费及鉴定费3848元。之后,宋盛云多次向镇雄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寻求解决无结果,遂于2012年7月24日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宫联昌赔偿其损失17348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宫联昌召集工人修建洗煤场保坎墙过程中,因宋盛云阻止施工,宫联昌将宋盛云挽倒在地受伤的事实成立。宫联昌的行为侵害了宋盛云的身体健康权,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宋盛云擅自阻止施工,对引起纠纷有一定责任,依法应适当减轻宫联昌的赔偿责任。根据宋盛云提交的有效索赔证据,法院确定其的合理损失为7718元。该损失由宋盛云自行负担30%,宫联昌承担70%。据此,判决由宫联昌赔偿宋盛云损失人民币5403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文清龙
作者单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