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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饭馆因转让费计算发生争议 子告父赔偿违约金六万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2-11-25  查看次数:1876 来源:云南  作者: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饭馆转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刘国银夫妇因无据证明被告刘青松夫妇有违约行,其请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包谷饭馆子转让合同》,连带赔偿违约损失人民币60000元的请求被驳回。

原告刘国银系被告刘青松之子,201251日,原告刘国银及其妻李光美与被告刘青松、程正荣订立《包谷饭馆子转租》协议,约定被告刘青松、程正荣将其经营的一间包谷饭馆子以人民币7270元价款转让给原告刘国银、李光美经营,转让期限为到二被告不愿经营时止,合同订立后,二原告给付二被告转让费后开始经营。2012519日,原、被告为转让费的计算发生争议,双方对二原告新购置在包谷饭馆子内使用的电冰箱、餐具、食品和转让费进行结算后,二被告继续经营该包谷饭馆子。2012522日二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包谷饭馆子转让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二原告损失人民币60000元。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包谷饭馆子转租》协议中约定了双方转让包谷饭馆子的期限是自201251日起至二被告不愿经营时止;2012519日原、被告双方对二原告新购置在包谷饭馆子内使用的电冰箱、餐具、食品和转让费进行折价结算后二被告继续经营包谷饭馆子,属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原告刘国银、李光美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双方所签《包谷饭馆子转租》协议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二原告提举的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有违约行为,其要求被告刘青松、程正荣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驳回原告刘国银、李光美的诉讼请求。并由二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

太阳光大,父母恩大。在人的一生中,对自己恩情最深的莫过于父母,是父母辛勤地养育着我们,我们的成长凝结着父母的心血,我们能长大成人离不开父母的悉心关怀、百般爱护。在父母的眼里,儿女永远是个小孩子。在人的一生中,父母只要子女活得健康、活泼、快乐和幸福,就心满意足。世界上最无私的爱就是父母的爱,而在本案中原告却将好心的父母告上法庭,作为子女,我们应该知道随着年龄的增长,子女孝敬父母的机会也就逐渐减少,商机之类错过了还有再来的希望,而失去父母健在的孝敬机会,那是真正的“时不再来”。
                         
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   李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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