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夫妇与四川省宜宾某某复合肥厂达成口头协议,陈某夫妇从2010年9月开始至2011年4月在四川省宜宾某某复合肥厂购买复合肥,截止2011年4月底,陈某夫妇在四川省宜宾某某复合肥厂购买复合肥的价值50余万。陈某夫妇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多次承诺并约定时间支付货款,但均未履行承诺。到2012年初仍有13余万元未支付四川省宜宾某某复合肥厂,此时陈某夫妇已经没有经营,且没有其他财产。
四川省宜宾某某复合肥厂在了解此情况后觉得要收回货款希望渺茫,抱住试一试的心理委托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律师事务所指派罗超律师为其代理一审诉讼,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审查了本案证据,调查了解陈某夫妇的相关情况,经过多方调查了解,代理律师调查到陈某夫妇有一套住房,已经在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但没有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代理律师果断建议当事人立即向法院起诉,并同时申请法院对陈某夫妇的该套住房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当事人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
在财产保全后,陈某夫妇及其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便感到十分不安,就主动找到四川省宜宾某某复合肥厂协商,要求四川省宜宾某某复合肥厂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保全房屋的保全措施。代理人及四川省宜宾某某复合肥厂便要求陈某夫妇支付货款,否则不会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经多次协商,最后陈某夫妇支付了四川省宜宾某某复合肥厂全部货款,四川省宜宾某某复合肥厂在收到全部货款后,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申请撤诉,得到了法院的准许。
至此,本案律师以自己的专业敬业不懈努力,使拖欠货款全部收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保护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服务县域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宜宾县司法局 陈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