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承包期间,承包人对土地享有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镇雄县塘房镇一农民在自留地里种上了玉米,岂料邻居无故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其自留地上,结果辛苦种的玉米苗全部损毁。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排除妨害的案件。
被告邓秋柒、申时巧、邓声训、朱绍银、邓声喜、申时巧是邓万书的侄子和侄儿媳妇,邓秋柒、邓声训、邓声喜是同胞兄弟,四家是邻居。2011年5月,六被告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原告邓万书家位于本村民组汪家园子0.15亩的自留地里,造成地里的包谷苗全部损毁,并拒绝排除妨害。双方间的纠纷经塘房镇人民政府和白鸟村民委员会多次组织调解,均因六被告的态度恶劣而解决未果。无奈之下,邓万书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六被告清除堆放在其自留地里的建筑垃圾,并赔偿损失人民币3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邓万书在土地承包期内依法享有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六被告未经原告邓万书的允许,擅自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原告自留地里的行为是错误的。遂依法判决由六被告清除原告邓万书自留地汪家园子里的建筑垃圾,并赔偿原告邓万书损失人民币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妨害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对于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 白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