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赔偿原告李绍梅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等损失人民币133474.9元,扣除李绍梅的借款10500元,实际应赔偿李绍梅人民币122974.9元。
2011年11月7日,原告李绍梅乘坐被告文良勇驾驶由被告昭交集团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从贵阳市到镇雄,途经镇雄县乌峰镇陈贝屯村“董家田”时,客车侧翻下29.70米的路坎下,致使李绍梅受伤。经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文良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绍梅伤后到镇雄建华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住院174天出院。后原告李绍梅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绍梅8肋以上骨折评定为玖级伤残。该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借给了原告李绍梅现金人民币105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李绍梅乘坐被告昭交集团所有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绍梅受伤,李绍梅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昭交集团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文良勇系被告昭交集团驾驶员其责任应由昭交集团承担。关于原告请求支付赡养费的主张,因法律规定赔偿赡养费应以被赡养人不能自食其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为条件,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上述判决。严睿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