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学路上遇车祸,车主被认定应负全部责任,但是车主以其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原告一纸诉状将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1年9月18日,李某驾驶云CT2406号出租型小型轿车在镇雄县城龙井路延长线中段与公路上的行人申某发生接触,致使原申某受伤。申某为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23596,7元。李某的车已向阳光公司投保交强险。纠纷发生后,李某和阳光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申某屡次交涉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给原告申某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肇事车已向被告阳光公司投保交强险,申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阳光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遂依法判决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申某损失共计人民币65652.00元;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申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0832.1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 白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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