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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诉法强制措施修改对检察机关工作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2-11-28  查看次数:18174 来源:陕西  作者:

 
 
 

刑诉法修改一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对检察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就刑诉法强制措施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强制措施修改的主要内容

刑诉法就强制措施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了逮捕的条件以及审查逮捕程序。

首先细化了“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其次增加了“应当逮捕”的适用情形,最后将逮捕的适用区分为“应当逮捕”与“可以逮捕”两种;完善了审查逮捕程序,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审查逮捕时证人、辩护律师的参与。

2、完善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制度。

增加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保证人保证义务的规定更加周延;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多样化、个别化;规范了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场所;对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和法律监督。

3、适当延长了拘传时间。

一方面,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迎合侦查实践的需要,对于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适当延长了其适用期限,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禁止变相拘禁的条款后增加规定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

4、设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立了强制措施变更程序。

确立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效防止错误羁押和不当羁押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羁押与逮捕的分离;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5、新增了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对其讯问。

二、强制措施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和挑战

强制措施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的直接介入要求执法活动更加规范。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意见等。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又多了一双监督的眼睛。

2、刑诉法强制措施的修改要求更加注重人权的保护。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制度的完善,逮捕条件的细化,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等,都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能。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强制措施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两项新的监督职能,一是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是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些法律规定,加大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责任。

4、拘传时间的延长对查办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赢得了宝贵的战机。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高智能性、极度隐秘性和极强的对抗侦查性,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到案后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扛过12小时,检察机关就拿我没办法。事实上,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上,也有过这种尴尬和无奈。现在拘传时间适当延长,侦查人员就更有信心打破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三、检察机关的工作调整和应对措施

根据刑诉法强制措施的修改,检察机关的工作也应作相应调整,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要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家属义务;二是履行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告知义务;对特定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是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

、切实履行新的法律监督职能。

1、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作出指定监视居住决定的机关,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指定专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审查决定是否正确和合法;对执行场所实地察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意见书送达决定和执行机关。

2、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的案件,聋哑人、精神病人、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供养人或抚养人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严格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逮捕强制措施的修改,使得审查批捕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社会危险性的细化,哪些应当逮捕,哪些可以逮捕,法律规定都十分明确。因此,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权是否有必要再上提一级,值得商榷。

认真落实审查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

根据修订后刑诉法第86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规定,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重大违法,正确适用逮捕条件,提高批捕的准确性。

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应当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事实,其次再看有无逮捕必要,最后区分是应当逮捕还是可以逮捕。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来加以解决。

做好思想准备适应律师介入

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就直接介入,这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而言,还一时难以适应,思想上总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因此,我们积极适应律师的介入,学会与律师打交道。一方面,我们要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及时受理律师代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控告和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为其行使诉讼权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征求和听取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共同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丹凤检察院 李晓疆  杨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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