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陈某在云南省水富县设立了一建材经营部。重庆某建设集团将其在水富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分包给了重庆某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在施工过程中,重庆某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重庆某建设集团介绍在陈某的建材经营部购买了电线、桥架等材料,材料款共计192055元,但并没有及时支付货款。后重庆某建设集团与重庆某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约定,由重庆某建设集团代为支付该货款,并从应支付给重庆某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相应扣除。2012年1月,重庆某建设集团支付了陈某3万元货款,并在工程结算书上作了说明,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2012年3月,重庆某建设集团的工程主管曾某代表重庆某建设集团向陈某出具了违约金58800元的欠条。而后至今,重庆某建设集团与重庆某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再支付陈某剩余款项162055元及违约金58800元。陈某多次追索无果,于2012年11月将重庆某建设集团与重庆某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剩余款项162055元及违约金58800元。
在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重庆某建设集团与重庆某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两被告均无果,在考虑到上述款项已经结算,原被告对案件的事实应该不存在争议,有调解的可能。但因无法与两被告取得联系,为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1月20日,水富法院法官特远赴重庆向两被告送达,在几经波折后,先后找到了两被告所在的重庆渝北区、北碚区,法官以期听取双方意见,适时调解。然而,两被告因彼此之间的其他经济纠纷而对本案纠纷涉及的给付义务相互推诿。在送达完成且调解无果后,办案人员确定了开庭时间,返回水富。
此案虽然未能调解成功,但经过千辛万苦找到当事人并送达成功,法官也感到十分欣慰。
(作者: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 方志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