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田某系夫妻,生育二子三女,且均已成家。2000年长子张甲出资购买房屋一栋,产权证登记在父亲名下。2003年10月份田某去世,2012年8月份张某去世。张甲考虑到房屋系自己全部出资购买,欲将房屋产权全部过户到自己名下,其他兄弟姐妹均无异议。面对如何变更房屋产权,张甲却犯起了难,遂在其他兄弟姐妹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进行咨询。公证处经查,确认另一事实:张甲的母亲田某去世时,张甲的外婆李某尚健在,李某直至2005年才死亡。李某除生育田某外,另有三子三女(现均健在)。
公证员解析: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张某死后留下的房屋中哪些部分是其遗产?哪些人可以继承?张甲要想将房屋产权全部变更到自己名下需要哪些人做出怎样的承诺?办理房屋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等?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该案中,张某与田某去世前均未立遗嘱,他们之间也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可见,张某与田某生前各享有上述房屋产权的一半,田某死亡后,房屋产权的一半为田某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此时,田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母亲李某、丈夫张某、二子三女)。2005年,田某的母亲李某死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此时,李某继承田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其他子女。现在,张某死亡,张某的遗产在其所有子女之间共同继承。张甲想要将房屋产权全部过户到自己名下,除了其弟弟妹妹同意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张甲名下,并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表示外,还需要张甲的舅舅、姨妈均同意并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表示。
根据公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案中,张甲需向公证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全部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田某、张某、李某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明。其他合法继承(包括张甲的三个弟弟妹妹、张甲的所有舅舅姨妈)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再由张甲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由张甲一人继承上述房屋。最后,张甲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公证员提示:很多市民不懂婚姻法、继承法,在家中有人死亡的时候,怕麻烦,迟迟不肯进行财产分割,结果后面的事情又层出不穷,问题只能是越来越复杂。公证员提醒广大市民,发生财产继承时,如果全部法定继承人不能同时到公证处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表示,可逐一到公证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做公证,以免日后出现更为复杂的事情。
作者:瑞昌市司法局公证处 刘孔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