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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判决依法还款

发布日期:2012-11-30  查看次数:1943 来源:云南  作者:

 
 
 

 借款方承认借款,却又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借贷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近日,镇雄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由被告王某、王某某分别偿还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

2011123,被告王某、王某某与原告朱某达成口头协议,各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原告朱某于同月9日按被告王某和王某某的要求在镇雄县邮政局大湾邮政支局分别以转账方式存入被告王某某和杨某的银行卡上各5万元。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某、王某某通过口头约定向原告朱某借款后,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偿还借款,其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朱某要求被告王某、王某某偿还借款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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