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冯天与被告洪仙于1997年认识并同居生活,于同年的11月生育一子冯欢,2001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2001年双方把未满四岁的孩子留给原告母亲带着,一起到浙江打工。被告经常埋怨原告贫穷,夫妻二人为此常吵架,10年前一天,当原告下班时,被告收拾行李不辞而别,一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只好把小孩带在身边生活,如今儿子已经上初中,在这十年的时间中原告几次到被告母亲家打听妻子的下落都没有任何消息。原告为了有个健全的家庭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案件受理后:法官不畏艰险驱车翻山越岭去到被告家中,向被告洪仙的家人和所在社的社长了解情况,给被告洪仙的父母讲解有关婚姻法的法律法规,做思想工作。经其父母及哥哥打电话被告洪仙才回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冯天与被告洪仙自愿离婚。2、男孩冯欢由原告抚养。 3、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孩子所有,原告自愿补偿被告人民币3000元。4、原、被告婚姻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或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取或清偿。调解当天原被告之子冯欢也到场,其坚决不愿认被告为母亲,经法官的劝解,原被告与儿子的沟通,使冷漠的亲情得到了温暖,使夫妻之间长期没有感情的婚姻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法官点评: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爱是要双方付出的。金钱买不到感情。婚姻的美满也不是用贫穷和富有来衡量的。当原被告告拿到调解书时,双方都说:“现在终于自由了”。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丁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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