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国家和政府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背景下,农村土地、房屋的增值成为客观现实。在利益刺激下,多年前私下流行的农村房屋买卖突起波澜,买卖双方纠葛不断。近日,十四年前购买了农村房屋的余先生便遇到了卖主反悔、要求返还房屋的问题,为此,他来到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1998年,河舒镇某村村民李某由于农转非,打算出售其在村里的4间砖瓦房,由于所在村社无人购买,遂将房屋卖给了拥有城镇户口的余先生。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余先生交付了7000元购房款,取得了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双方未到相关部门履行过户手续。此后,余先生一家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今年,该房屋的宅基地面临拆迁,李某找到余先生以国家规定农村房屋不能向城镇居民出售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余先生退还房屋。余先生对此表示很难接受,自己当时一分不少的支付了房款,十四年间几次翻新房屋,买房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早已实际履行。今年因修路房屋面临拆迁,巨额赔偿触手可及,李某早不反悔、晚不反悔,偏偏现在反悔,简直就是无赖行径。如果按照规定合同无效,无赖的李某得了便宜,守信的自己却鸡飞蛋打,道理何在?
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详细询问了余先生的购房经过后给出答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之前,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应认定为有效。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2条第10项也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法律或政策。在1999年之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根据“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应当认定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姚虎、杨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