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贵从2012年2月起承包河池市某大酒店四楼的养生馆(含四楼与五楼之间错层楼梯间的阁楼包厢),经营桑拿、足浴,营业执照由大酒店办理。承包后,李贵聘其亲属覃文娜、李良贵来替其管理养生馆,覃文娜负责接待客人和管理服务员,李良贵负责财务和管理服务员。李贵在经营桑拿、足浴的同时,为了牟利,将四楼与五楼之间的小阁楼包厢以贵宾房提供给自愿到养生馆进行卖淫的“小姐”卖淫,然后按比例收取费用,所得营业款以韦庆照名义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火车站分理处。2012年5月3日,“小姐”卢某到养生馆向覃文娜提出在该馆卖淫,覃文娜表示同意,此后卢某在该馆卖淫;同月19日,“小姐”覃某某到养生馆向李贵良提出在该馆卖淫,李良贵表示同意。2012年5月20日晚9时许,覃某某和卢某某在养生馆贵宾房分别与毕某某、韦某准备进行卖淫嫖娼时,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公安民警查获。
金城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贵、覃文娜、李良贵违反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他人卖淫提供固定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贵系养生馆业主,为了牟利,提供卖淫场所;被告人覃文娜、李良贵系养生馆主管,同意他人在其主管的场所卖淫,其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覃文娜、李良贵相对于被告人李贵的作用较小,量刑时予以考虑。三被告认罪态度好,庭审时自愿认罪,且已缴纳罚金,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的良好风尚,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李贵、覃文娜、李良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贵、覃文娜、李良贵犯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贵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覃文娜、李良贵有期徒刑各十个月。(文中人物系化名)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 黄佳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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