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邻居,同为摊贩,为争三尺摊位不能忍一时之气发生纠纷,儿子持扁担实施伤害,父亲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镇雄县人们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江涛的法定代理人江志军赔偿原告杨玉莲医疗、误工、护理、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3835.50元,扣除被告江涛的法定代理人江志军已支付的120元,还应赔偿3715.50元。
原、被告系邻居,均在医院门口摆摊。2012年3月13日中午,因为摆摊之事,原告与被告家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持扁担打伤原告,后原告被他人搀扶去医院检查,入院诊断为:1、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脑震荡可能。原告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2807元,门诊费人民币258元。其中被告江涛的法定代理人支付了CT片费人民币120元。经镇雄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家相邻居住,且在同处地点做生意,本应和睦相处,但双方为摊位相互争吵,争吵中,被告用扁担打伤原告,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因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医疗、误工营养等费。原告江涛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