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鱼塘钓鱼时因自身未注意安全触电身亡,高压电产权人是否需承担责任?12月10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供电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抢救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63847元。
2011年8月28日,死者姚某因所在单位停电轮休,与其表兄一起到长老村塘才屯游玩。下午5时许,两人在村边距离村级公路约20-30米的一块鱼塘旁边做钓鱼准备工作,由于姚某拉长鱼杆时触碰到鱼塘上空的高压线被电击身亡。该高压线为10千伏,产权属于供电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高压电杆上粘贴有“禁止攀爬”标志,事故发生后已经更换为“禁止钓鱼”标志。
事故发生次日,死者的部分亲属与供电公司虽然达成赔偿协议,但由于供电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为此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请求供电公司赔偿因姚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3513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供电公司的申请,委托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对事发现场28号至29号电杆电线到地面距离进行测量,结论为:导线的实际离地距离为5.88米,导线的实际离地距离大于设计规程所规定的最小离地距离(5.0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因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供电公司若能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即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供电公司在诉讼中无证据证实损害后果是由受害人姚某故意造成的,且供电公司明知高压导线经过鱼塘存在潜在危险性却未在电杆上设立明显相应的警示标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姚某因触电导致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中,供电公司的电力设施经鉴定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姚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的高压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域内,从事与钓鱼相关的活动时,未注意周围安全,往上拉长鱼杆导致其触电死亡后果的发生,故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民事责任。法院酌情由供电公司承担60%责任,姚某自行承担40%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王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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