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律意识,倡导法律援助,提升律师素质,提高律师声誉!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首页 | 资讯 | 旅游 | 社会 | 法治 | 透视 | 网评 | 调查 | 聚焦 | 追踪 | 维权 | 公益 | 反腐 | 案例 | 关注 | 说法 | 财经
万象 | 曝光 | 民生 | 环保 | 安全 | 教育 | 保健 | 咨询 | 房产 | 书画 | 来信 | 援助 | 论坛 | 人物 | 文史 | 访谈 | 文化
地方
频道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湖南 | 广东 | 海南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广西 | 宁夏 | 西藏 | 新疆 | 内蒙古 | 台湾 | 香港 | 澳门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5周年
网站公告: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说法 > 内容  

鱼塘钓鱼触电身亡谁之过

发布日期:2012-12-14  查看次数:2262 来源:广西  作者:

 
 
 

  在鱼塘钓鱼时因自身未注意安全触电身亡,高压电产权人是否需承担责任?1210,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供电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抢救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63847元。

2011828死者姚某因所在单位停电轮休,与其表兄一起到长老村塘才屯游玩。下午5时许,两人在村边距离村级公路约20-30米的一块鱼塘旁边做钓鱼准备工作,由于姚某拉长鱼杆时触碰到鱼塘上空的高压线被电击身亡。该高压线为10千伏,产权属于供电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高压电杆上粘贴有“禁止攀爬”标志,事故发生后已经更换为“禁止钓鱼”标志。

事故发生次日,死者的部分亲属与供电公司虽然达成赔偿协议,但由于供电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为此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请求供电公司赔偿因姚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3513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供电公司的申请,委托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对事发现场28号至29号电杆电线到地面距离进行测量,结论为:导线的实际离地距离为5.88米,导线的实际离地距离大于设计规程所规定的最小离地距离(5.0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因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供电公司若能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即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供电公司在诉讼中无证据证实损害后果是由受害人姚某故意造成的,且供电公司明知高压导线经过鱼塘存在潜在危险性却未在电杆上设立明显相应的警示标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姚某因触电导致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中,供电公司的电力设施经鉴定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姚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的高压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域内,从事与钓鱼相关的活动时,未注意周围安全,往上拉长鱼杆导致其触电死亡后果的发生,故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民事责任。法院酌情由供电公司承担60%责任,姚某自行承担40%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王立群

 

 

 
热门·推荐    
去年审查调查县处级及以上一把手5836人
去年审查调查县处级及以上
2020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
· 去年审查调查县处级及以上一把手5836人
· 用无罪推理“拽回14条人命”的法学教授
· 6省公布中央生态督察“回头看”整改进展
·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10年 4000万农村娃
· 揭开低保被取消后仍享受补助之谜
· 山西师范大学临汾学院原院长秦国杰被“双开
点击·排行    
山西柳林县龙门会全体村民举报村支部书记贪
民警放款1千万给人大代表 为讨债将其非法
多地整治“老赖”有奇招 未来微信能标注失
一份荒唐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墙上涂鸦也能做公益
北京:地铁谩骂女子当事人被警方连夜抓获
女生扶老人事件再发酵 疑问:认定书未写明
习近平今赴英访问 两国企业将有大手笔合作
习近平向教师致以节日祝贺:责任重大使命光
业内人士称中国柴油汽车排放造假远超德国大
热门·图文    
民警放款1千万给人大代表 为讨
多地整治“老赖”有奇招 未来微
墙上涂鸦也能做公益
女生扶老人事件再发酵 疑问:认
投票·调查    
你是从哪里知道本网站的?
  • 网友介绍的
  • 百度搜索的
  • Google搜索的
  • 其它搜索过来的
  • 网址输错了进来的
  • 太忙了不记得了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人员查询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12 大江法律服务网 WWW.FLFWW14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信箱:djflfw148@126.com 法律顾问 张福源
    法律服务网 版權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複製或轉載 No part may be reproduced in any form without the prior permitti0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