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为我们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指明了需要遵循的方向。
腐败的主体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或组织,手段是不正当地运用了公共权力,目的是谋取私利。当今中国出现的腐败问题,最根本的问题是权力腐败,权力腐败的本质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可见,用法治方式约束权力是反腐败的关键。
现在我们出台了许多制度、规范,但许多还都停留在政策层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反腐败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制度的局限性开始显露:一是缺少程序性。现有的制度大多是应急性、阶段性的,是对“行为”提出的规范要求,且原则性要求多,缺乏落实制度规定的程序性规定和措施,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随意性,很难起到制约规范的作用;二是缺少惩戒性。在制度设计时,过多的考虑“自律”,偏重于引导,往往使用“严禁”、“禁止”、“不准”等原则性语言,缺少与其配套的落实执行制度和惩戒制度,缺乏约束力;三是执行失之于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及时帮助,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反复发生的腐败问题,经常出现的“摁下葫芦瓢起来”现象,与缺少有效的司法监督有关。这就要求我们深刻分析腐败问题发生的多方面原因,综合运用各种措施治理腐败,在通过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同时,加大司法监督权力运行的力度,扬法治反腐“利剑”,使越雷池者接受应有的惩罚。
古今中外的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当前公众参与热情高涨、新兴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必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政府公职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推进依法行政,从而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衡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要科学划定公共权力的界限。合理确定政府权力与公民的自由空间之间的分界线,保持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均衡,并通过法律加以限定,防止政府权力“越位”和“错位”。对政府权力而言,主要是限权,非经法律授予不得行使;对公众权利而言,主要是维权,法无明令禁止的则可以行使。
要对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规范。不仅政府的权力要由法律授权和设定,权力的行使方式和基本程序等也都应当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只有科学制定政府行政行为的操作规程,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才能有效避免因随意用权而出现的腐败。
行政权力必须与责任挂钩。只有权力而无责任,则权力必然被滥用;只有责任而不赋予完成工作所需要的权力,则责任就会落空。所以,一定要保持权力和责任的对等和统一。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错追究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防止权力失范失衡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不断提高政府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
香港廉政公署的工作业绩有口皆碑,其防止贪污处的工作使命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改善有可能导致贪污的工作方法及程序,并为公营、私营机构等提供良好的防贪顾问服务。这种对权力运行过程的严格规范和控制值得学习借鉴。防治腐败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用法治的方式制约公权力,走法治反腐的道路,是众望所归,也是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