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镇的刘斌,曾于2000年因盗窃,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2月10日又因盗窃,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2月17日再次盗窃,被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5日又盗窃,再次被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3月13日凌晨,刘斌搭乘覃少光驾驶的一辆五菱荣光小客车,与潘见(另案处理)一起,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西路25-1号河池市泰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趁其门面无人看守,由覃少光望风,刘斌和潘见剪断卷门挂锁,入室盗走店内的各种型号水泵51台、电动机40台、电焊机14台及各种电动工具24台,价值人民币23820元。
2012年3月16日晚,刘斌又搭乘覃少光驾驶的五菱荣光小客车,伙同潘见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中山苑小区,当他们发现该小区有狗看守而无法下手时,他们则用毒弩将狗射死后翻墙进入小区内,用自制的撬棍将电缆沟的井盖打开,并用缆线剪刀将电缆两头剪断,然后将电缆从电缆沟中拉出来剪断装上车。当晚共盗割电缆167.4米,价值人民币8970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案后被告人刘斌认罪太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刘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作者: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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