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涉农征地拆迁等城市化改造力度加大。但由于土地征收法规和拆迁工作程序等方面制度不够健全,导致涉农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急剧增多,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近三年来,笔者因工作接触此类案件较多,深感涉农征地拆迁领域一些体制性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村民组织自治权发挥不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组织既是一个实行“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又是协助基层政府行使行政权的管理机构,具备双重权力。但现实中,体现更多的是基层政府组织的行政权,主要职责用于执行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在征地拆迁中很难体现保护村民合法权利的自治权,而基本上都一味执行上级拆迁命令,致使村民在征地拆迁中合法权益难以通过基层组织得到保障。
二是涉农征地拆迁法规不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我国目前拆迁中仅有的部委规章。各地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自行制定地方性规章,而政府为了服务经济建设,提高拆迁效率,在制定政策时容易造成拆迁权力扩张,监督措施缺位,致使阳光拆迁成为口号,程暗箱操作时有发生,引发大量职务犯罪案件。
三是官民争利现象凸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减少补偿资金,政府往往出台补偿政策对其加以控制,尽可能降低区位级别和补偿基本价格,但这种方法往往引来涉拆农民的强烈不满,引发强烈冲突或上访缠访,形成政府与农民争利现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是落实阳光拆迁的政策。建立拆迁评估监督审核机制,改变房产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现状,让评估机构独立于拆迁职能部门,置于审计部门的指挥控制之下,采取公开公正的方式核算拆迁补偿价,全面向被拆迁人公示补偿标准、依据、应补偿数量等信息,真正让权力受到监督并在阳光下运行。
二是完善法律制度。完善征地制度,改变土地政策城乡二元化格局,实行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政策,杜绝先卖后征现象。按照用途来区分公益性征地和商业开发征地,尽可能减少政府与农民争利所引发的激烈社会矛盾。要及时修改相关法律,使得新《物权法》所构建的土地权利体系,能够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得以体现。要正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无力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现实,采取有效手段改变村民组织行政化的危险趋势。
三是建立完善迁补偿办法。要建立科学的拆迁争端解决机制,赋予农民必要的救济权力。要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纳入补偿范围,充分体现人文关怀。要建立征地拆迁与市场价值的联动机制,保障农民的既得利益。(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毛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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