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在普遍增强,对民行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方面的执法手段、执法能力以及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民行检察机关必须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能力。
一、民行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监督对象方面:由于近年来法院对民商事案件调
解结案率高,导致一审生效裁判案件显著下降,加之一部分当事人对一审民商事案件上诉,还有一部分当事人不愿意申诉,导致民行检察案源显著不足,严重的影响了民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果。
2、在监督意识方面:主动监督的法律意识不高,存在就案办案的问题,把民行检察工作理解成案件办理,忽视了法律监督职能。
3、在监督力度方面:由于考虑到民行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党政机关、部门的关系,事实上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碍于情面,监督力度还不够。
4、在监督能力方面:民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还不够高。
二、解决制约影响民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问题的对策
1、民行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
2、要加强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民行检察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高度重视民行检察队伍的思想作风、业务及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民行检察队伍。要始终坚持“从严治检”的方针,按照“思想政治坚定、执法能力过硬、队伍素质精良、社会形象良好”的要求,通过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开展岗位练兵等多种措施,着力提高民行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确保民行检察队伍纪律严明,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文明规范执法。
3、要更新理念,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加强学习,充分认识民行检察工作职责,坚持执法为民,克服畏难情绪和模糊认识,把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认识统一到宪法、新修改的民诉法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来,顺应新时代要求,端正执法理念,认真履行民行检察职能,积极主动地做好民行检察工作,树立民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扩大民行检察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和申诉的积极性,积极开拓案源。一是要定期和不定期的深入到农村、社区、机关单位等部门散发民行检察宣传资料,以案释法等形式,全面宣传,让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深入民心;二是利用举报宣传周、法律宣传月和检察长接待日等活动进行法制宣传和解答法律咨询,提高人民群众对民行工作的认知度;三是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联络员与人民群众广泛接触的优势,通过沟通掌握部分案情,发现审判不公时主动出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公正;四是充分发挥我院聘请的人民监督员、辖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加强与他们的沟通联系,让他们了解、宣传和支持民行工作;五是通过办理一批有影响的民行检察案件,使申诉人成为检察机关的宣传员,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六是利用宣传栏、手机短信和在市以上有关刊物和媒体上发表民行检察的经验材料、理论文章及工作信息,来扩大民行检察工作对外宣传,提高民行检察队伍形象;七是加强与院内控申、公诉等其他部门的联系,获取一些案件线索。
5、积极创新,全方位开展民行法律监督工作。民行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是办理抗诉案件,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当前民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已面临新的形势,这就要求民行检察机关除了办理抗诉案件外,还必须拓宽监督领域,进行全方位法律监督。一是大胆探索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工作。对于一些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害,而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职责,案件性质又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便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或国有单位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为国家挽回损失;二是积极探索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对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且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案件,积极查明事实,以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同时加强与法院协调沟通,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开展立案监督和执行监督;三是针对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通过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法院改正;四是对于民行检察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或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丹凤检察院 李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