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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南检察院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亲情会见制度

发布日期:2012-12-20  查看次数:2379 来源:陕西  作者: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深化落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近日,陕西商南检察院出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亲情会见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明确,亲情会见是指经司法机关批准,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进行会见、通话的专门活动。亲情会见要以帮助、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目的,坚持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原则。

《制度》强调,参与亲情会见的只能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同案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亲情会见。

《制度》规定亲情会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部分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进行教育。

《制度》指出,亲情会见应当在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进行,会见一般应在看守所、拘留所内进行,会见时应当有两名检察人员同时在场,负责会见的检察人员须依法确保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

《制度》同时规定,亲情会见前,检察人员应当同参与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沟通,对会见的内容进行交流,以便更好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制度》对参与亲情会见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规定了会见时不得串供,不得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物品,不得有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等义务。对于会见人违反法律或者《制度》规定,影响案件办理的,检察人员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应当终止会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会见人的相应责任。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贾秀荣 杨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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