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石少华 周兴汉)2012年4月,在陕西省城固县董家营镇,一起较为复杂的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当地司法所公正公平的全力调处下,矛盾双方满意而归。
案情是这样的。董家营镇某村村民李某因修房雇佣同村村民刘某帮工。施工中刘某不慎从房梁上跌下致大腿骨折。李某遂送刘某去当地中心卫生院卫生院住院治疗。刘某住院治疗十数天要求回家疗养。疗养期间突然发病,家人遂送至城固县第一人民医院,三天后不治身亡,双方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求司法所调处。
因事发蹊跷,案情复杂,司法所认真走访,详细调查,多方取证,慎重研究调处方案。在调处中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刘某为李某的雇员,刘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雇主的王风英应承担赔偿刘某一切损失的责任。而刘某发病是在其身体受伤并未痊愈的疗养期间,李某应为其该期间的一切身体状况负责,包括死亡;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死亡是因病(有医院诊断证明)而非伤,李某对他发病无过错责任,没有治疗义务。现在他因病而死,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是在治疗伤势期间发病,后又因病而亡,李某应承担部分责任。理由是刘某的伤与发病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没有任何证据支撑,但是刘某死在伤未治愈的期间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刘某的死应考虑伤和病两个因素,由雇主李某和刘某的家人共同承担。
经综合各方面因素,最终司法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做出处理,除死者本人安全意识不强有一定过错承担两成责任外,其余八成责任按死亡赔偿标准由李某和死者家属各担四成责任。双方愉快地接受了该方案,调处赔偿顺利进行。
点评:该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体现司法调解的公平、公正原则。刘某虽死在工伤未愈期间,但他的死因是病而非伤,作为雇主的李某不承担刘某的死亡责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完全不承担责任的做法既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会使纠纷得不到解决。
(陕西省城固县司法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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