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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一农家妇女为11.24枪祸惨案鸣冤讨公道

发布日期:2012-12-24  查看次数:3661 来源:湖北  作者:

 
 
 

-------政府公务员持猎枪打死人仅判六年刑

记者  郭炫斌  湖北报道:湖北省利川市柏杨坝镇人民政府公务员孙廷海,于20091124带领孙正均等11人上山打猎,对随行打猎的陈弟友误认为野猪而开枪射击,击中被害人头部之后,又伪造被害人陈弟友枪支走火致其死亡的假象,换枪再次对被害人开枪,然后又进行毁尸灭迹(两次藏尸),一手制造了两次开枪两次隐藏被害人尸体的11.24枪杀惨案。

利川市公安局以其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利川市人民检察院递交起诉意见,该检察院于2010422作出以利川检刑诉[2010]082号向利川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067日对被告人孙廷海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作出判决有期徒刑六年,此案就此落下帷幕。

然而,本案被害人的所有亲人及诉讼代理人对其判决完全不服,认为重罪轻判。他们认为,本案被告人孙廷海身为国家公务员,持枪组织十多人上山打猎,而且随行部分人均属非法持枪。被告人孙廷海误开枪后,再次对被害人开枪,两次移尸、藏尸而不及时报案,还要求知情者赌咒不准把事情说出去。被告人更为惨无人性的说出要把尸体分成几块,每人处理一块,若不是随行的大家反对,被害人哪有全尸?可被告人孙廷海却被认定为投案自首,以从轻处罚,法院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本案的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回放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112414时许,被告人孙廷海与被害人陈弟友等人一同在本市柏杨坝镇兴隆口小地名为火地坡的地方打猎,被告人孙廷海将被害人陈弟友误认为是野猪而打死。为掩盖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孙廷海伪造了被害人陈弟友枪支走火击中颈部死亡的假象。随后被告人孙廷海与孙正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陈弟友尸体移至河坝,当晚被告人孙廷海与孙正均二人将被害人陈弟友的尸体及随身物品运至柏杨坝镇龙关村12组小地名为大岩湾的一岩洞内淹埋……,被告人孙廷海犯罪后伪造现场,情节恶劣。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1124日,被告人孙廷海与被害人陈弟友以及孙正均(另案处理)11人一同在本市柏杨坝镇龙关村13组小地名为火地坡的地方打猎。即日下午2时许,当被害人陈弟友若隐若现经过被告人孙廷海前面的树林时,被告人孙廷海误认为是野猪而开枪射击,击中被害人陈弟友的头部,至其当即死亡。随后被告人孙廷海为掩盖事实,用被害人陈弟友自带的猎枪朝陈弟友颈部开枪射击,伪造了被害人陈弟友枪支走火致其死亡的假象。当一同打猎的孙正均等7人赶到现场见陈弟友死亡后,被告人孙廷海谎称系陈弟友自己猎枪走火造成,便以大家均有责任为由,要求隐瞒事实真相,对外谎称陈弟友失踪,在场的人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孙廷海等人将被害人陈弟友的尸体移至河坝,因无藏匿尸体之地,被告人孙廷海提出每人一块尸体各自进行处理,遭到大家的反对,于是被告人孙廷海等人抛尸于河坝。当晚,被告人孙廷海害怕事情败露,便与孙正均二人又将被害人陈弟友的尸体及随身物品运至柏杨坝镇龙关村12组小地名为大岩湾月母子岩洞内掩埋。次日,被告人孙廷海假装带领谭勇、高松、彭家华寻找陈弟友,在寻找过程中,谭勇、高松、彭家华发现了血迹和骨头引起三人的怀疑,高松遂用电话向利川市公安局柏杨坝派出所报警,要求大家到柏杨坝派出所报警,被告人孙廷海到柏杨坝派出所后主动交待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陈弟友的父母已死亡,与其妻周昌菊生育二个子女,均已成人。案发后被告人孙廷海的亲属通过柏杨坝派出所和柏杨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赔偿了被害人陈弟友的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200元。

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067日作出以(2010)利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孙廷海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被告人孙廷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昌菊、陈永中、陈永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929.52元。

上列诉讼原告人对此判决不服,依法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0727作出以(2010)恩中刑终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院又于201259对本案申诉作出以(2012)鄂恩施中刑申字第00008号的驳回申诉通知。

根据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事实,本案被告人孙廷海犯罪后伪造现场,情节恶劣。本案原告人及代理人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孙廷海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费263060元,丧葬费979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6530元,处理该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等50000元,共计人民币359388.5元。

被害人之妹陈弟银对法院的判决及裁定不服,她明确指出判决书上有多处疑点:本案判决书所载明的第19组证据,《持枪证》、《利川市民用枪支培训合格证》载明孙廷海培训合格,有持枪资格,但利川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091125日对孙廷海所作的询问笔录清楚记载着:问你的猎枪有没有公安机关配发的证件?孙廷海答:因为我是柏杨坝护秋队队长,向公安机关申请过办理持枪证的。陈弟银说出事时,他并没有持枪证,然而法院判决书上的持枪证从何而来?有证人在判决书上所留证词看到被害人陈弟友倒在地上,下巴处有个洞,头部上有两洞,难道开有三枪吗?……”。而且案发后,孙廷海藏尸灭迹,毁灭现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陈弟银认为对孙廷海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应以故意杀人罪处于极刑。而且对参与人员应依法逮捕归案,依法严惩。她为她的哥哥陈弟友的死直呼死得太惨,她声称此枪祸不除,百姓难安。如今,陈弟银为此去武汉、去北京,不断的申诉鸣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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