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非常清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三门峡人,却在卢氏县别人承包的责任田上非法占地建房案件。由于土地管理部门把关、审核不严,县上某些人的行政干预,法院显失公平的判决。在县政府的一次注销《土地使用证》行政决定书,土地管理局的两次处罚决定书,乡政府的一次决定,县法院的三次行政判决书后,仍没有制止这起非法占地建房的违法行为。然而六年过去了,这起非法占地建房案件仍没有结束,违章建筑仍没有拆除,这是什么原因呢?
骗取证件 三门峡人竟在卢氏人责任田上非法建房
1998年3月,家住河南省卢氏县文峪乡麻家湾村三组农民王广东,在土地承包经营中,与组上签订了一份土有偿承包合同书。3月31日,卢氏县人民政府给其颁发了土使用证。使用证说明中(1)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2)本证有效期为15年,需调整时,经发证机关批准。王广东每年都种上庄稼后,便带领全家到县城打工。令王广东想不到的是,2001年他回家时,自己承包的责任田竟被邻居王小营家占用,正在建房。他栽的46棵树木被砍伐,红薯窖内还有1500斤红薯被毁掉。王广东非常气愤,便上前责问,让其停工。王小营却气壮地说:“我有县上批的建房手续,是村组上给我批的地基,谁也管不了。”于是两家由此发生了纠纷,王广东无奈,便将王小营非法占地建房,并还有《土地使用证》的事向文峪乡政府及卢氏县有关部门举报、上访。
卢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到举报,便与文峪乡纪委、乡土地管理所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到麻家湾村进行调查。从2001年4月13日开始,历时半个月,共调查了17人。其中村干部4人(村支书、村主任、村副主任、村文书),乡退休干部1人,组上干部2人,群众10人。共取证据和证人证言38份59页。最后调查组作出了处理意见:一、王小舟建房时砍的树归王广东;二、拆除王小舟未建成的房墙;三、收回王小舟的土地使用证,赔偿王广东损失;四、王广东门前的责任田仍填其《土地承包经营书》上。
卢氏县纪委的调查建议,引起卢氏县土地局的重视,也责成文峪乡土地管理所再次调查此事。2001年9月10日,文峪乡土地管理所向卢氏县土地局打了《关于注销王小营土地使用证的报告》全文如下:
县土地局:
王小营,男,现年五十三岁,全家七口人,住卢氏县文峪乡麻家湾村第三居民组。
一九九二年,根据县土地局的统一安排,全县进行了宅基地大清查。文峪乡土地所由于工作人员不足,在社会上抽调一部分人员参加清查工作。在麻家湾村清查工作中,由于程序不当,给第三组居民王小营发放了《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名字为王小营孩子王小舟),使用证号为卢集建字第0401109号;四至是:东至路边处,西至王广东房前滴水外4.1米处,南至麻红照院墙外根处,北至路边处。
由于发放土地使用证把关不严,使王小营在王广东的责任田内无证建房四间(一层墙已垒起),导致两家发生土地纠纷。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妥善处理这一信访纠纷,维护一方安定,特申请注销麻家湾村第三组居民王小舟的土地使用证。
特此报告
文峪乡土地管理所
二OO一年九月十日(公章)
卢氏县土地管理局接到文峪乡土地管理所的《报告》后,于2001年11月1日又向卢氏县人民政府打了《关于注销王小舟所持的卢集字第0401109号土地使用证的报告》,《注销报告》中,除了引用文峪乡土管理所的报告外。还另查:原文峪土地管理所于1992年报经县政府给王小舟发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存根,无土地使用权来源,只有登记表一份,其所建房屋用地也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鉴于以上情况,给王小舟发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第10条、第66条的规定。为此,我局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注销王小舟所持的卢集建字04011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附有档案材料随此上报。
文峪乡土地管理所和卢氏县土地管理局都在《报告》中证明王小舟的卢集建04011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王小舟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文峪乡土地管理所把关、审查不严,违规批准而颁发的。亦都承认了错误,并打报告纠正,予以注销。当时还不知王小舟户口已迁走。
卢氏县人民政府接到土地管理局的《报告》,由于有人从中作怪,迟迟不予注销。后经王广东多次上访,原主管副县长签字、督催,法制科审核。几经周折,终于2001年12月18日作出卢政行(2001)26号《卢氏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说:文峪乡土地所工作人员在清查、发证过程中,没有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11条、第20条的规定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造成给持证人发放的卢集建字第04011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存档案卷无土地使用权来源和所建房屋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确属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鉴此,经县人民政府研究认为:原给持证人发放的卢集建字第04011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属违法行政行为。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1条,《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38条之规定,作出了如下决定:注销卢集建字第04011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政府决定 非法建房者视为空文
乡、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卢氏县人民政府都认定其违法,并作出了注销王小舟持有的卢集建字04011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这个十分正确的《行政决定书》,王小舟本应执行,自动拆除非法建筑物,此事也就结束了。然而,王小舟和其父王小营不服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在县政府某领导的参谋下,千方百计,钻法律的空子,与神圣的法律作起了较量。从而又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与“法律对抗”官司,在多次官司中,竟有人支持违法占地建房者。
王小营父子不执行政府决定,不拆除违法建筑,王广东当然不,,他上百次向上反映、上访,以维护自己的佥权益,讨回被王小舟强占的责任田。
处罚决定 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
王广东在上访了二年后,在上级有关领导的责成下,卢氏县文峪乡政府办公室于2002年7月17日给有关部门出具了《关于王小营在王广东责任田建房一事情况说明》。说明中说:王广东责任田0.56亩,于1989年填写有《有偿承包合同》。王广东于同年11月经审批在此责任田建房占去0.25亩。生产队给其补偿产量150斤,剩余面积王广东继续耕种。王小营(申请人王小舟系王小营之子)于1992年申请在此面积上建房,村组及乡土地所没有按有关程序给王小舟发放使用证(证号为0401109号)现已注销。由于王小营和王广东因此地多次发生纠纷,房子迟迟不能施工,1999年王小营强行在此地建房四间。至乡纪委调查时,组里也没给王广东补偿产量。
此说明佐证了王小舟是在王广东的责任田上建房,组里也没有给王广东补偿产量,村组也没有按有关程序发证。
2004年3月31日,卢氏县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袁成群、贺玉民、朱朝军等四人到麻家湾村调查王小营时,调查笔录上问他盖房的基本情况时。王小营答:“房子是2000年2月建房,我建房占地当时占地交了115元钱直接给《土地使用证》。当时没有办《占地许可证》,全都没办。占地是王广东的责任田,后生产队给补地”。问其建房还有什么手续没有时,王小营答说:“有115元条子,证书费5元,其它没有什么手续”。
卢氏县土地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向王小舟发出了卢土行决字(200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物。
不知是卢氏县土地管理局某些工作人员工作的失误,还是故意,竟将王小营(应为其子王小舟)作为处罚对像处罚。结果,王小营以卢氏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将卢氏县土地管理局告上法庭。卢氏县法院行政审判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卢土行决定(200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判决撤销了卢氏县土地管理局卢土行决定(200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卢氏县土地管理局败诉后,没有提起上诉。
为达目的 竟然状告县、乡人民政府
为了能继续建房,王小营、王小舟父子于2005年2月,又将文峪乡人民政府、卢氏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诉其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值得注意的是,不是建房当事人和持证人的王小营,竟然也作为原告和儿子王小舟告起了县、乡人民政府。
卢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05)卢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成被告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王小舟申请办理宅基地一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重新复核 发现王小舟户口早已迁出
文峪乡政府没有上诉,对此事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复核后,于2006年4月15日作出了文政字(2006)17号《关于不予批准王小舟宅基地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全文如下:
根据卢氏县人民法院(2005)卢行初字1号行政判决书,文峪乡人民政府责成文峪土地所对王小舟宅基地审批一事做出重新复核。经查:麻家湾村三组王小营代替儿子王小舟向土地所提出审批宅基地申请。因王小舟农转非,已于1994年6月26日将户口迁至三门峡崤山派出所,常住户口早已不在本行政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批手续。据此,经乡人民政府审核,王小营代其儿子王小舟申请报批宅基地,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以批准。
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
2006年4月15日(公章)
该《决定》主送王小舟、王小营、麻家湾村民委员会。并抄送:县法院执行庭、行政庭、县政府法制科、县土地局、乡土地所
根据这一《决定》,充分说明王小舟户口早已农转非,迁往三门峡市了。属城市户口,早已不是文峪乡麻家湾村三组居民。王小营代其儿子王小舟审办卢集建字第0401109号土地使用证,完全是弄虚作假,欺骗村、乡及土地管理部门乃至县政府。县政府注销王小舟的土地使用证,文峪乡不给他批宅基地非常正确。足以说明王小营及其儿子王小舟弄虚作假,欺骗土管部门,强占王广东的责任田建房,属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注销使用证、拆除非法建筑物的处罚。于是,卢氏县土地管理局又于2006年7月24日,向王小舟再次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的建筑物。
不服处罚 再告卢氏县土地管理局
十天后的8月8日,王小营儿子王晓周在其政府内的“关系”参谋支持下,竟又以不服处罚为由,将卢氏县土地管理局告上法庭。土地管理局将受害人王广东作为第三人,也出庭应诉。被告卢氏县土地管理局向法庭递交了第02号处罚决定书、王小舟户口迁出证明、文峪乡政府“关于不予批准王小舟宅基地的决定”、王广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14份书证。
原、被告在法庭上进行了辩论,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卢氏县法院经审理,合议庭评议,并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规定了“限期拆除”的处罚措施。本案原告王小舟在建住宅时,持有卢氏县人民政府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注销之前属有效证件,原告的部分建筑正是在证件被注销之前形成的;况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注销是由于颁证部门原因造成的,原告并无责任。各职能部门理应主动协调妥善处理矛盾,而让原告承担被处罚的法律后果显属不当;因此,被告认定原告“非法占用土地”的理由和证据不足。另外,被告在向原告王小舟送达“告知、听证通知书”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送达王小舟本人签收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王小营虽系王小舟之父,但未在一起居住),故其程序有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卢氏县土地管理局2006年7月24日的卢土行决定(2006)第2号行政处罚判决书。
令人深思 法院判决是否公正?
值得人们思考的是,卢氏县法院在判决书认为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条款。而王小舟的户口早在1994年已农转非迁往三门峡市,其父王小营却欺骗土地管理部门,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却不采信“王小舟的户口迁出证明”。只字不提王小舟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认为“该证在注销之前属有效证件,原告的部分建筑正是在证件被注销之前形成的”,证“被注销是由于颁证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原告并无责任。”王小舟不采取欺骗手段能骗取《土地使用证》吗?难道他没有责任?.不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吗?王小舟在别人(王广东)的责任田上违法建房的证据,而法院也不采信。假若王小舟建房手续齐全,在卢氏法院大院建房,是否也可以不承担法律后果?状告县政府、乡政府、县土地管理局。在每次官司中,王小营不是原告就是代理人。而法院却认为“被告(卢氏县土地局)在向原告王小舟送达“告知、听证通知书”时,未按照相关法律送达王小舟本人签收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王小营虽系王晓周之父,但未在一起居住),故其程序有不当之处”。这不是分明在支持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王小营和王小舟吗?
违章建筑 何时才能拆除
据采访了解,6年来王广东先后到卢氏县纪委、县信访局、县政府、乡政府、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市信访局、省信访局、市土地管理局等多家单位上访达几百次。他这个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象一个“皮球”被踢来踢去,一直不能落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浪费了几年的光阴,影响了打工挣钱,家庭经济陷入了困境。孩子失学,负债累累。但他要讨回自己的责任田,他要养家糊口,他要讨个说法。可他是弱者,没人帮他。另据了解,卢氏县有关部门为尽快了结此事,也不得罪县上某领导。竟与王广东私下交易,要拿钱作为赔偿让他放弃该责任田。先是给他2000元,后增到3000元、5000元、8000元,但王广东都没有答应。这违法占地建房能用金钱私了吗?他要土地局、县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权为民所用。给他一个说法,要回他的责任田。他的要求过分吗?卢氏县纪委一位老干部对记者说:“这个违法占地建房案件,是我县一场颠倒黑白的奇案,希望你们公布于众,公开曝光”。
王小舟在别人的责任田上非法建房,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然而6年难以拆除,难以执行,不知谁在保护违法者?谁在败坏卢氏县的政府形象?王广东能否讨回自己的责任田?卢氏县土地管理局怎么行政作为或不作为?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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