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申荣诉被告钟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钟心偿还给原告申荣借款本金3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000元,驳回原告申荣要求被告钟心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因做生意而成为好朋友。2010年8月18日,被告钟心向原告申荣借款33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申荣即向被告钟心主张还款,但被告均以生意亏本等为由拖欠未付。原告在向被告作最后通牒仍未果后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承担法定的违约责任,原告申荣要求被告钟心支付借款本金3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申荣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借期内的利息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应当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作者: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 黄显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