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下别人6万元后突然失踪,债权人将担保人起诉至法院,最终通过法院执行,担保人将案件款偿还给了债权人。12月24日,陕西省洛川县法院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案件,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0年10月,因为投资生意,张强向李文辉借了6万元,由刘刚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约定年利息15%。不料半年后张强下落不明,李文辉遂将刘刚起诉至洛川法院要求其偿还6万元的欠款及利息。洛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刚作为担保人,依法对被担保人张强所欠李文辉的借款负有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刘刚一次性给付李文辉6万元,利息部分李文辉自愿放弃。在调解书生效后,刘刚仍然没有给李文辉还款,李文辉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先后多次前往刘刚所在单位找他进行谈话,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刘刚向执行法官抱怨自己并没有拿一分钱,却要给人偿还6万元,心里很窝火。执行法官耐心地向刘刚讲解法律,告诉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刘刚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通过执行法官大量的思想工作,刘刚终于承诺于2012年9月和12月分两次将所有案件款还清,并当场写下了分期还款的保证书。约定还款日期到后,刘刚按承诺分两次共交来6万元的案件款,12月24日,申请人李文辉全部领到了案件款。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作者:陕西省洛川县法院 刘延军常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