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房产成功后却一直拖欠40万元成交款,委托公司将竞买人和拍卖公司告上法庭。10月29日,洛川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由被告刘礼全给付原告陕西汇利康公司剩余竞买价款40万元。2、由被告刘礼全给付原告陕西汇利康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至判决执行完毕止。3、驳回原告陕西汇利康公司对被告陕西拍得惠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1年2月,陕西汇利康公司与陕西拍得惠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约定将陕西汇利康公司一处房产进行拍卖。通过拍卖刘礼全以240万元成交价款竞买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竞买成交后刘礼全与陕西拍得惠公司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单,确认成交价240万元,佣金10万元,双方均签字盖章。竞拍成功后,刘礼全先后两次共向陕西汇利康公司支付200万元,剩余40万元一直未给。陕西汇利康公司遂将刘礼全和陕西拍得惠公司起诉至洛川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陕西汇利康公司与陕西拍得惠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刘礼全通过竞买以240万元成交价款竞买成交,该买卖成立且合法有效。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价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陕西汇利康公司请求被告刘礼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拍卖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应当代委托人收取拍卖价款,但被告刘礼全以实际行为向原告陕西汇利康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故被告陕西拍得惠公司不再承担代收拍卖款义务,故不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和公司名均系化名)
陕西省洛川县法院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