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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菜篮子集团16人腐败窝案:应国权被核准死缓

发布日期:2013-1-1  查看次数:2212 来源:中新网  作者:

 
 
 

  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的消息,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涉案总金额高达3.7亿余元的温州菜篮子集团原董事长应国权等16人腐败窝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应国权等11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522日作出的判决,核准被告人应国权死缓。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认定:2003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应国权等人利用职务上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达2.16亿余元。

  其中,2003年至2006年间,应国权等人为谋取个人私利,商量成立股份制的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并以发展公司为用地主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325亩,价值11578.8万元。

  发展公司成立后,应国权等人又以该公司名义参股组建温州菜篮子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温州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不仅侵吞原属菜篮子集团参股的温州菜篮子肉类联合有限公司的白肉运输业务,还将肉联公司解散并侵吞了生猪屠宰业务,分别侵吞国有资产783万余元和401万余元。

  此外,应国权等人还将原属集团公司的皮碎市场无偿变更给发展公司,将蔬菜交易所的业务转移到发展公司名下,分别侵吞国有资产893万余元和7975万余元。

  20068月至201011月间,被告人应国权等人共计挪用集团公司和发展公司3889万元,分别给被告人应飞杭(应国权之子)承包经营的集团公司下属的外贸部以及戴某个人用于经营活动。

  1998年至200712月间,被告人应国权等人为了多发工资、奖金,通过虚增职工人数虚报工资总额基数的方式,骗取工资数额共计11577万元,其中,大部分资金集体私分给集团公司高管领导层和中层干部,小部分资金集体私分给职工。

  2005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应国权利用职务便利,在农贸市场摊位安排、租费减免、水产生意等方面,为水产商户黄建权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黄建权所送现金人民币25万元。

  据此,原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应国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15名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并责令其返还财物,退赔损失。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国权等人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严惩;利用自己或他人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身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国权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应国权身为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指挥实施贪污犯罪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且认罪态度差,依法从严惩处。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应国权是决定者、指挥者,亦系主犯。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相关链接:

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各被告人身份及刑期:

  1、被告人应国权,浙江省温州市人,1954年出生,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郭洪远,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3、被告人陈国凯,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

  4、被告人白方中,原系温州市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

  5、何永莲,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6、被告人卓宁初,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7、被告人丁容海,原系温州市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8、被告人胡永林,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9、被告人季绍坤,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10、被告人王璋,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处处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

  11、被告人宋宏峰,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

  12、被告人黄奇丽,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13、被告人董克凡,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14、被告人应飞杭,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5、被告人胡秀民,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处处长,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16、被告人陈锵涛,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赵小燕 钟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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