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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无知引爆雷管 人民调解维护权益

发布日期:2013-1-4  查看次数:2432 来源:四川  作者:

 
 
 

宜宾县司法局王场司法所在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警民亲”服务群众“八件实事”活动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足本职,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做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愁。近日,王场司法所成功化解了一起村道硬化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和法定监护人未尽到责任致两名儿童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0128月,宜宾县王场乡革新村民委员会因村道3.8公里硬化工程建设,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最后由四川大某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双方于当月14日签订了《王场乡革新村道路面硬化工程承包合同书》。20129169时许,该公司在道路面硬化施工建设中,到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某场地购块石铺填路面。此时,革新村王家组江某的长子江大(9岁、化名),次子江二(2岁、化名)到被铺填的路面旁玩耍时,发现块石缝内一枚未引爆的雷管,并将其拾回家中。随后,江大将家中玩具中的电池取出,用电池与未引爆的雷管相碰,结果引爆雷管,连带在一旁观看的江二一同被炸伤。江大当即被送往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30天,诊断为:“1、爆炸伤;2、肝左叶损伤;3、腹壁及腹腔异物?”共用去治疗费12000余元。江二被送往宜宾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诊断为:“面额部火器伤”,用去治疗费1300余元。20121031,江某申请到宜宾新兴公司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对江大的伤害进行伤残等级和后续医疗费鉴定,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宜兴鉴中心【2012】临鉴字第987号”法医学鉴定 ,鉴定结论为:1、江大因爆炸伤致左肝叶后缘金属存留,前腹壁多发金属异物评为 Ⅸ(九级)伤残。2、江大后续医疗费为人民币壹万元整,需住院15天。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和江某分别向宜宾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随即派员勘察现场,提取物证,在展开侦查工作未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和两孩童的父母因不愿走司法途径解决纷争,要求王场司法所予以调解。王场司法所本着“司法为民服务大众”的理念,根据双方的要求,于20121210 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王场乡大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江大、江二的父母江某、陈某提出要求施工方(公司)对两个孩子的伤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6万余元,而公司方代表陈某坚持只承担先行支付的12000元治疗费,其余损失则不应该由公司承担,受害者应找雷管流失方赔偿。但公司又提供不了雷管来自别处的证据,双方因此争执不休,始终无法达成共识。

主持调解员岳楚友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进行引导并明确双方责任划分,说到:“依据《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伤害,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时承包施工方在建设中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造成两个孩子在施工工地上拾回雷管引爆致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江某夫妇你们并不是没有责任,两个孩子江大、江二均是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度危险的雷管爆炸后果无认知能力,而且其引爆的地点是在家中,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14条、16条、18条之规定,江大、江二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双方在听了岳所长的一番话后,各自认识到造成两个未成年人的伤害后果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随着调解人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晰责任,双方的态度均有所缓解,并且愿意作出一些让步,但在赔偿金额上仍然分歧较大。针对这一情况,调解员及时调整调解方案,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开给双方做工作,劝导大家各退一步。通过调解员既合情又合法地开展工作,促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由施工方一次性赔偿江大、江二的治疗、护理、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35000元。二、施工方赔偿江大、江二的各项损失费35000元在20121215日前付清。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现已履行完毕。

王场司法所在调解这起涉及两名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有理有据,分清责任,让当事人双方都心服口服,最后顺利地达成了调解协议,促进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宜宾县司法局 岳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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