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池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外墙租赁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某旅游公司给付原告余某租金人民币3600元。
2008年10月7日,余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墙面租用协议,约定某房产公司按照每月150元的标准租用余某的墙体侧面用于广告宣传,付款方式为按季付租,租用时间为2008年10月30日至2010年10月30日,余某不得在协议期间将位置另租他人。后某旅游公司吸收合并了某房产公司,并承继了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现因某旅游公司未如期给付租金,余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旅游公司辩称原房产公司与余某签订租赁合同,是用于房地产广告宣传,但余某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广告位设置审批手续,且其出租的墙面附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公司早已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了双方的墙面租赁关系,并告知了余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房产公司与余某签订墙面租用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按合同约定,余某出租的是墙体侧面,某旅游公司以余某未履行广告位设置审批手续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某旅游公司辩称其已行使解除权并告知了余某,因余某不予认可且某旅游公司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现因某旅游公司已吸收合并了某房产公司,并承继了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故某旅游仍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通讯员 夏丽丽)单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