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垦土地时禁止用有毒有害物质回填;损毁土地后不复垦应缴纳土地复垦费……即日起至1月20日,《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复垦土地的范围包括:露天采矿、烧制砖瓦等对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以及闭矿拆除、闭场搬迁、工程拆迁所损毁的土地等。
复垦后的土地必须达到相应标准。耕地地表坡度5度以下,覆盖50厘米土层,有一定灌、排水利设施;林业用地地表坡度25度以下,覆盖30厘米土层,以利于植树造林;其他用地恢复地面平整,达到地基坚实、无废弃杂物无裂缝和塌陷。
同时,禁止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毒有害固体废渣、污泥、塑料等化学制品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防止土地污染。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土地,应当切断污染源、清除污染物,复垦为林草地。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稿》指出,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复垦或者不按土地复垦方案复垦,经整改仍达不到土地复垦方案提出的复垦标准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即日起至1月20日,您可登录省法制办网站查看《意见稿》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写邮件至jjyijian@126.com或发传真至87294498,还可写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记者李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