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别人12万元,却将其中的2万元提前作为利息扣留,不料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不予支持。1月7日,陕西省洛川县法院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案件,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2011年3月,张建军因开办砖厂缺少资金,向赵文涛借款。赵文涛借给张建军人民币12万元,将其中2万元提前扣留下来作为利息,实际只交给张建军人民币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和违约金支付方法等,由于张建军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赵文涛便诉至洛川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文涛借给张建军人民币12万元,将其中的2万元提前扣留作为利息,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张建军应偿还赵文涛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和相应违约金。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张建军仍未还款,赵文涛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张建军进行谈话,要求其尽早履行法律义务。为促成执行和解,执行法官将张建军和赵文涛二人召集在一起进行座谈,对两人讲解法律,分析情理,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张建军分两次共向赵文涛给付11万元了解此事,剩余部分赵文涛自愿放弃。约定还款日期到后,张建军按承诺分两次共交来11万元的案件款,1月7日,申请人赵文涛领到了全部案件款。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陕西省洛川县法院 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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