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1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通过扣划诉前保全中冻结的58万元工程款,成功执结一起拖欠工程款的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1月10日,冯庆与广西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某某住宅楼铝合金窗承包工程协议》,约定冯庆以“包工包料”方式负责某某住宅楼的铝合金窗制作安装,该工程于2010年12月24日通过验收,2011年3月25日经双方清点、测量,确定原告的工程款为889086元。然而该建设公司支付了39万元后余款一直不予支付。冯庆于2012年8月23日向法院起诉,同年11月22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2012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各项工程款497086元,并承担诉讼费3906.5元。为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冯庆于2012年8月27日向法院提出将该公司的某住宅楼工程款58万予以冻结的申请,并提供了一辆小轿车为担保。法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冻结了该58万的工程款。
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已过,广西某建设公司未能自动履行其还款义务,冯庆于2012年12月26日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法官立案后对该案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该院已于2012年8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一笔58万元的工程款。于是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款中的508402元扣划至法院。2013年1月11日,冯庆已办理完领款手续,顺利拿回了被拖欠的工程款。诉前财产保全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被执行人拖延履行的希望落空,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莫希甜 何芳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