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张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起马某因有婚外情,酒后时常殴打张某。2012年6月8日张某与马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次日凌晨5时许,马某醉酒后回到家中对张某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因醉酒体力不支被张某按倒在地,并用木棒将其打晕,以绳索捆绑其双手双脚。因惧怕马某醒后会加倍施以报复,被告人张某即生杀夫之意,遂用木棒猛击马某头部导致其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张某将尸体移至沟凼内藏匿,后回家对现场进行了处理,将所穿衣服及殴打马某的木棒进行了焚烧。同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过错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由于其无法律知识,一味地忍让而没有通过正当的途经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大哀莫过于心死,面对丈夫的出轨及暴力,被告人采取极端的方式,将自己的丈夫杀死,最终导致家破人亡,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作者:盐津县人民法院 罗冬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