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周蒲丰)古人云:“假车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当今社会,时间就是金钱,很多人为了争时间、抢速度,多在“假车”办事,进而提高了生活质量和办事效率。车辆在为人类提供生活和工作便利的同时,也因驾驶者不当或违章操作给财产生命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近日,永善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协议赔偿受害人家属各种费用38万余元。
2011年12月21日,未取得驾驶证的被告人龙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载三人从永善县桧溪镇向团结乡大毛村方向行驶。行至溪八线K36+400M处时,一辆摩托车面朝龙某驾驶的拖拉机驶来,正当龙某与前方摩托车避让时,蒋某驾驶摩托车从拖拉机左后方超车,为避让对面驶来的摩托车,蒋某将车辆方向向右转,正好撞上拖拉机后轮。与蒋某同乘一车的蒋某妻子被当场撞死,蒋某受伤后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拖拉机核定载2人,龙某超载1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蒋某之妻无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车祸猛于虎!被告人龙某无证驾车、超载行驶,受害人蒋某不顾生命安全冒险超车,双方均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值此“新交规”实施之际,望各位司机朋友及想“假车”的人,以此为戒,强化遵章守纪意识,共建平安和谐交通。
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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