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鲁甸法院公审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庭审焦点为:被告人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还是致人死亡?
公诉机关起诉书表明:2003年3月8日晚16时许,马A(系被告人马C之父)因宅基地与被害人马B发生纠纷,被告人马C得知此事后,便赶往现场与马B发生口角,后马C用砖头打伤马B脑门,马B受伤住院后,马C一直外逃。马B在鲁甸县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03年3月28日出院,2003年4月25日,被害人在家中死亡。法医鉴定:马B系外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脑软化,颅内出血死亡。(全为化名)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被告人的辩护人就被害人的死亡是否系被告人伤害所致,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辩护律师提出,2003年3月24日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中没有表明被害人除脑部有损伤外,其它地方有伤情。被害人死亡后,公安机关做的尸检中表明被害人四肢有十二处挫伤,从照片中看出被害人颅内有新鲜血液,无法排除被害人再次受伤致死的可能。
公诉人认为,在案的证人证言均只表明被害人在这期间与他人发生争吵,没有表明被害人被打,被害再次受到过伤害。且被害人之妻证实被害人出院后一直减头痛剧烈,认定被害人死亡是被害人击打行为所致。
本案鲁甸法院将择期宣判。(鲁甸法院 段琼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