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一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的个人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45万元。该案件在费劲周折后最终尘埃落定,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得不让人感到法律的空白和无奈。
案件的基本事实,2010年10月21日,被告李某与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被告某信用贷款35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即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约定向原告李某发放了30万元的贷款,而被告李某则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季返还借款本金及付息,构成了根本违约,为此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被告李某的个人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从案件本身来看,这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于承办法官来说实体裁判实在轻松不过了,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程序上确让法官感到无奈,处处碰壁,处处为难,还要到处求人。就拿该案件来说吧,李某因为涉嫌犯罪被关押在某羁押所,法官拿到该案件后,最难办的就是要考虑如何才能接触到李某。当我们把相关手续和证件带齐后到李某被关押的某羁押所联系要求会见李某处理该案件时,羁押所人员提出要求找正在承办李某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同意后才能会见,当找到该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怕担责任,提出李某现在正在侦查阶段,涉嫌犯罪,不同意会见,只有李某的律师才能会见。如果该案件不能正常的向李某送达相关手续和会见李某庭审,该案件就无法正常办理,当我们向原告说明该情况后,原告情绪又比较激动,他说如果这样他的权利又如何得到保护呢?是呀!作为人民法院,我们也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说该案件不能受理或者中止审理该案件,不能正常的办理该案件话,难道第三方的利益也将因为李某的犯罪受到损害吗?为尽快处理会见问题,及时处理该案件,我院只得又通过各种人事关系,说通承办该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最终才见到了李某,该案件才得以顺利调处结案。我们认为,李某虽然涉嫌犯罪,但不能因为李某的犯罪而又损害到第三方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办理李某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只要手续合法,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要不涉及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李某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时,不必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给予配合,提供方便。最多可以派员在场。
在此,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联合其他机关,特别是公安部、司法部(办理监狱内正在服刑涉及的民事案件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文,针对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只要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常办理案件,手续合法的情况下,各机关部门应当给以积极的配合,这样也体现法律的尊严,体现对广大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也体现对基层人民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实际困难的关心支持。这样的行动我们认为更胜于那些学习什么文件、什么精神更为实用及时!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高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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