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利用担任九江市星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922770元,贪污公款134490元。1月20日,大江网记者获悉,近日,由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叶某担任九江市星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或单独采取虚列开支、伪造现金收据、抽取下拨乡镇经费等手段,贪污公款134490元。2004年至2011年,叶某在担任星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九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副处级)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房地产开发、承接土地评估拍卖业务、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计算土地容积率、违规办理土地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68次收受20人所送财物,共计9227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3449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277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叶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任期间贪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叶某的家属代其退赃的行为可视为被告人的退赃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闫斌、记者朱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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