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诉讼调处中心接待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9日,原告李某在贵州省威宁县团结村帮被告张某建房打板时,由于支架断裂使其李某从张某的房顶上跌落下来,导致李某胸椎骨折和下半身瘫痪,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立即将其李某送往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被告张某只支付医药费65212元,而李某还需要在治疗,且经济较困难,被告张某也不愿再继续支付治疗费用,因此原告家人特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用。
经我院工作人员通知被告张某来我院并对其做思想工作后,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自愿支付原告李某因工受伤导致的各项费用合计165212元,除去已支付的65212元外,再赔偿原告李某12万元。(当场给付)
二、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闻某自愿放弃对被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法官点评
被告张某是房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应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如果他们时间是雇佣关系,被告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们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则被告张某对原告李某则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鲁甸县人民法院 毛智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