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富法院圆满审结了一起标的达30余万元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10月,四川省宜宾市某公司与云南省水富某公司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四川省宜宾市某公司承包云南省水富某公司在云南省盐津县一售楼中心装饰工程,2011年12月,该装饰工程竣工使用。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水富公司应当在宜宾公司提交验收报告之日后7日内支付工程余款,水富某公司拖延未付。宜宾公司请求判令水富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等共计30余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宜宾市某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水富某公司的银行账户30万元现金进行冻结,保证其权利的实现,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水富法院对其申请予以支持,裁定冻结水富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万元。水富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并提出申请复议,法院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承办法官在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欠款事实原因,对双方做耐心细致的和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宜宾市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请求,水富公司及时给付了宜宾公司的工程欠款,双方皆大欢喜。至此,因采取保全措施得当,本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作者:水富县人民法院 黄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