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下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覃健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覃健在家乡环江县龙岩乡办养殖场。2006年至 2010年间,多次到金城江廖建业饲料批发部购买饲料,有时直接付款,有时赊购饲料未支付货款。2010年9月 30日,双方经结算,覃健尚欠廖建业饲料款150264元,当日覃健出具《欠条》给廖建业,并在欠条上注明:此款一个月内付清。期限到期后覃健没有付款,廖建业先后十余次催讨无果,遂于 2012年 8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 8月31日作出判决,由覃健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给廖建业货款150264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36元。覃健在判决生效后,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仍拒付廖建业饲料款。廖建业于 2012年 11月 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立案后,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覃健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其养殖场殖养有 30余头母(香) 猪,每年均有可宽的经济收入,而故意拖延支付廖建业饲料款。于次,执行法官在送执行通知书后,多次耐心对覃健进行释法说理工作,要求其尽力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而覃健仍未能听入执行法宫的劝解,不但分文未付,并对法院的传票传讯拒不到庭。2月 1日,该院执行干警到其养殖场再次对其说法教育无效后,即对其采取强制拘留 15日措施。(文中姓名为化名)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韦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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