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元根本不是借款,是阿某托我给其女儿解决工作的活动经费,该款已经为找工作全部花费不应归还”,庭审中年过半百的刘某激动而气恼的上诉称。那么刘某所收阿某20000元到底是借款还是委托费用,应否归还?近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012年9月,阿某持刘某向其出具的20000元收条,以刘某向其借款20000元,将刘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刘某无证据证明持有该款的合法占有权,判决刘某给付阿某欠款20000元。判决后刘某不服,以“20000元非借款,系阿某委托其给阿某女儿联系工作的活动经费,已全部开支不应归还”为由,上诉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即便刘某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因刘某受阿某委托联系工作而收取活动经费“四处打点”的行为违法,委托关系应属无效,其抗辩主张亦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为此,二审法官向刘某释明及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通过法官们的释法说理及批评教育,年过半百的刘某才当庭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刘某及家人纷纷表示愿意花钱买教训,同意向阿某归还20000元,而阿某在法院的调解下,也同意做出3000元让步,最终本案圆满调解结案。
虽然本案已调解结案,但是二审法官认为在当今社会花钱托人找关系办事的这种社会“潜规则”现象仍在我们身边屡屡发生,而许多象刘某这样的人在从事这种行为时并未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为此,法官希望通过此案,告诫人们办任何事必须通过正规途径、严禁以办事为名进行收钱、送礼、托关系的违法活动,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法律的高压线而涉嫌犯罪。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周琳俐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