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张甫云报道: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村委会主任马维新5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3年6个月。
马维新,男,回族,1952年2月9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小学文化,系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民族乡黄山村村委会副主任。2011年7月至9月,马维新在任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政府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补助的政策,在上报本村建设项目时,领取“一事一议”项目资金142200元。因该村没有设立单独的账户,为方便取款,马维新让报账员马宗保(另案处理)将领取的款项存入马宗保的个人账户。其中105850元用于村集体修路、文化室装修、维修围墙及村民个人借款。马维新用虚假票据、重复报账的方式,套取项目资金24150元,占为己有。其中:1、马维新以支付惠学付工程款13750的虚假发票作为冲抵“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的凭据。经税务机关鉴定该发票为假发票,惠学付并未收到13750元,也未曾出具这张发票;2、马维新以支付马玉虎工程款10400元的领条作为冲抵“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的凭据。经核实该工程款已用收取的未入账的土地承包费支付。法院另外还查明了马维新的受贿罪事实,2010年3月,村民张瑞请为延长其子在黄山村幸福路片区承包地期限,交给马徳良、董有贵50000元,作为其托付马维新办理该事的费用。马维新同意了延长承包期限,并签订了土地补充协议,收下马徳良、董有贵给的好处费30000元现金。案发后,马维新退案款60000元。法院认为,马维新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制作虚假合同、票据、重复报账的方式,骗取“一事一议”项目资金24150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2款、第383条第3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马维新以为他人办理延长土地承包期限为名,收取好处费300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以马维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作者单位,新疆阜康市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