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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不明确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3-2-26  查看次数:2584 来源:云南  作者:

 
 
 

近日,我院受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据上对于担保的方式不明确,即是人保还是物保约定不明确。

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李某给王某借款50000元,借款时间为201232,期限为2个月。借据上写明担保人:张某(用房产作为抵押)。

从借据上看,存在以下几种理解和歧义:第一,张某为担保人,即人保,但未明确担保期限,也未注明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第二,张某作为债权人王某的担保人,但注明是用其的房子作为抵押担保,即为物保,但未到相关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三,张某既是担保人,同时也用其的房子作为抵押。作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但从本案的实际来看,张某无论是人保还是物保,都不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作为人保,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法明确规定为主债务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该案件起诉时已经超过了六个月。因此,张某不承担人保的担保责任;而作为物保,未到相关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因此,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鲁甸县人民法院   高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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