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商场超市鼓励顾客办理会员卡,消费可以打折,积分可以兑换商品。许多商场超市单方面规定,积分有保质期,年底清零,如果拖延到第二年卡内所有的积分全部清除.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行为 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这两项权利的确定反应了消费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征,是消法向消费者倾斜的主要表现。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信息的权利。”是保障和实现其保障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等权利的基础与前提;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与生产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质量保障是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这是关系到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重大问题。价格合理充分地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原则。计量的准确性则直接涉及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的经营者在掌握了人们非常需要而又十分紧俏的商品或服务时,往往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从而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在自己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改正错误,提供质量好、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服务,有权拒绝强制交易,并获得合理的赔偿。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尤其注意这两个原则,才能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良好的贯彻。,积分有奖是商家拉动消费、回馈消费者的一种形式,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奖励,也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约定。我认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需要填写入会表格,这就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如果 双方事先签订的办卡须知里是否有这方面的条款,看商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如果商家事先承诺会在积分清零时短信通知,或具体通知,就没有违规。如果商家在办理会员卡时没有告知消费者积分规则,在积分卡年底被清零前也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就单方面地把消费者的积分卡清零,就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欺诈的嫌疑。因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积分被清零,是商家的擅自行为,有失公平。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将根据消费者的反映介入调查处理。
作者:新疆阜康市检察院 张甫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