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纠纷,一审判决排除妨碍。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在原乌峰镇落魂桥77幢修有检察院家属房一幢。现十一被告对该幢楼房及所属空地享有100%的完全产权。经现场勘验,原检察院家属房位于现农贸巷52号,该幢房屋二个单元四层楼房,其保坎墙与二原告房屋的西面墙体紧相邻,房屋距保坎墙的空地出现多处裂缝,部份保坎墙已倾斜靠在原告西面墙体。2012年11月2日,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围墙,并赔偿为反映解决此事的误工费用3000元。
十一被告系农贸巷52号的住房及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份共同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现该小区保坎墙倾斜靠在原告西面墙体,已对原告房屋及居住住户构成威胁,十一被告应主动对共有的保坎墙进行修缮或拆除。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反映解决该起纠纷所造成的误工损失,二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该损失与侵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保坎墙是原告修房时自己挖垮的,经法院发出通知后,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保坎墙垮塌进行原因力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保坎墙垮塌与原告修建房屋有关。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范泽宽等将倒靠在二原告房屋上的保坎墙即位于乌峰镇农贸巷52号房院坝东面与原告郎学书、李菊仙居住的乌峰镇建设桥8号附5号房屋西面墙体相邻的长16米,高3.3米的保坎墙立即拆除并在原基础上重新支砌保坎墙。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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