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4日下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和解执结了一起标的高达30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使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1年3月15日,李春因生意上资金紧缺而向韦柳借款30万元,二人于当日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期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清给韦柳;李春以其在河池市金城江区的一套119.63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双方未正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产证原件仍保留在李春手中。还款期限界满,经韦柳催促李春仍未能偿还,李春遂于2012年11月26日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李春自愿于2012年12月6日前一次还清欠款,案件受理费韦柳自愿承担。然而,这一次,李春又一次失信了,韦柳无耐之下于2012年12月20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李春在签订合同时将其在河池市金城江区的一套119.63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该案标的高达30万元,李春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只能拍卖该套房屋来偿还欠款了,然而拍卖时间过长,且还需交纳拍卖费用。于是承办法官联系到双方当事人,询问他们的意见,并将情况进行了说明,李春清楚,这套房屋位置不好,且是二手房,以现在市里的房价不一定能值三十万元,且还要承担拍卖费用。韦柳则希望案件能尽快了解,拍卖时间太长。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意向后,承办法官建议他们可以自行协商,互相谅解,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和解决。李春及韦柳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李春将已抵押的房屋抵偿给韦柳偿还三十万元债务,案件执行费1000元韦柳自愿承担。至此,该起案件在执行法官采取灵活执行的方式下得以圆满执结,高效的执行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何芳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