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同居”二十余年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并禁止上诉
3月17日,彝良县人民法院荞山法庭审结一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曾是“夫妻”关系的表兄妹,在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之后,被法院宣布婚姻无效,且不得提出上诉,一桩自始至终无效的婚姻,以分手而离别。
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的母亲是一母同胞的亲姐妹,双方于1986年开始同居生活,1989年1月27日,两人隐瞒是近亲关系,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因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遂依法作出宣告双方婚姻无效的民事判决,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释法:无效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自作出结婚登记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通过上诉法律规定内容,原告刘某与林某的“婚姻”,应经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彝良法院遂作出婚姻无效且禁止上诉的判决。
(彝良县人民法院 乐华方 余俊波) |